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案款管理专用账户重新开立项目
根据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关于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20〕10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吴兴区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吴财预执〔2021〕187号)等文件规定,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的委托,现就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案款管理专用账户重新开立项目(项目编号:)进行招标,欢迎符合资格要求的银行前来报名参加。
二、招标项目名称: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案款管理专用账户重新开立项 目
三、项目编号:浙安采字2024-203
四、招标项目内容:
1、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案款管理专用账户用于案款资金的接受、存储和划转。
2、资金存放模式为活期存款和协定存款。
3、本次招标将确定开户银行1家。
2、及时对有效凭证进行入账处理,确保资金及时到账,有退票业务需当天反馈,定期存款到期需及时告知。
3、有专人负责办理相关业务。重大金额及重要事项当天送达;每月对账单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送达;上门取账户年检资料。
4、依法为招标人的账户信息保密。
5、免收账户各项业务手续费。
6、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账户变更、撤销手续。
参与投标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及政策性银行。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湖州市吴兴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不含南太湖新区,如投标银行在吴兴区区域内没有分支机构但其税收缴纳在吴兴区的也认可,须提供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
2、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3、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2022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4、投标人若为支行,须提供总行或湖州市分行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书。各投标主体不得隶属于同一法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投标人若为总行或湖州市分行,须提供业务承办银行确认函(明确中标后承办本项目业务的银行名称)。
6、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
1、发售时间:2024年1月24日-2024年1月31日,节假日除外。
2、发售地点: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市凤凰一村14幢)
3、售价:招标文件工本费每套 500元,报名前转账至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售后恕不退还。
账户名称: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州仁皇山支行
银行帐号:1205210219000025063。
八、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市分行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自拟);
3、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5、在湖州吴兴区(不含南太湖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格式自拟);
6、人民银行上一年度综合评价B级及以上证明材料(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复印件);
7、参与投标银行若为支行,投标银行须提供总行或湖州市分行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书(格式自拟);
8、参与投标银行若为总行或湖州市分行,须提供业务承办银行确认函(明确中标后承办本项目业务的银行名称)(格式自拟)。
请各投标人在报名前看清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附上以上资料,若有遗漏,将导致报名审核不通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投标人应于2024年2月2日14:00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市凤凰一村14幢开标室),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拒绝接收。
投标文件采用邮寄的投标方式(原则上邮寄公司统一采用EMS或者顺丰,在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或破损包装投标文件不予接收,快递退回。)疫情防控期间不建议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方式。
收件人:曹犇 联系方式:18767206257
本次招标将于2024年2月2日14:00整在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市凤凰一村14幢开标室)开标。
浙江省政府采购网 (https://zfcg.czt.zj.gov.cn/)
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 http://www.hzjagc.com)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曹先生
电话:0572-2606722
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凤凰一村14幢
招标单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余女士
电话:0572-2537668
地址: 湖州市吴兴区南塘漾路177号
十三、投标保证金:无
十四、质疑及投诉
投标银行如认为招标文件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标银行如认为招标过程或招标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标银行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投诉 。